刑法341条司法解释
刑法第341条的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供,主要内容包括:
1.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定义 :
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包括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
包括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2. “收购”的含义 :
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
3. “运输”的含义 :
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
4. “出售”的含义 :
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5. 刑事责任 :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 单位犯罪责任 :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以上解释为司法机关在审判和检察等司法活动中适用法律时提供了具体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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